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41-1号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双溪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北路1268号。
法定代表人:邱向瑛。
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和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双溪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双溪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浙江双溪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