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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廿商初字第24号

叶某某与戚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某某,戚某某,田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廿商初字第24号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某。

被告:戚某某。

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柴宏玮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林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