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廿商初字第24号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某。
被告:戚某某。
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柴宏玮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林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