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旭,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时晓光,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明东,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辉邈,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2月14号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对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