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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89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94)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天义,魏断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宋天义。被执行人魏断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天义与被执行人魏断豪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断豪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