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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269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杰、杨会利,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国武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