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靖恒,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申请执行人李美云,男,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景洪市。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7号。法定代表人唐晓波,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昆民一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及二审案件受理费计667364.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073.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6437.84元及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