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辛某某,女,陕西省镇巴县人。被告夏某某,男,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何 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继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