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韩 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怀宾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韩 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怀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