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郭俊伟,胜利油田胜中社区职工。委托代理人万洪卫,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正德。被告何美玉。被告李艳,胜利油田胜南社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伟与被告俞正德、何美玉、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伟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俊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德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