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68号原告赵文奎,无业。被告东营鲁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经济开发区东八路。法定代表人王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奎与被告东营鲁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教元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玉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