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胡银平,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瑞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游湾村。法定代表人杨建,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0)江阳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瑞翔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瑞翔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380元及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