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277—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临渭区。被告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5元。
审判员 郑建忠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