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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37号

尚红星与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文张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红星,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文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尚红星,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文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平波,主任,。申请执行人尚红星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文张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6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文张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2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文张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56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