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乐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敏。委托代理人汤恭致。委托代理人陈微微。
上诉人杭州乐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乐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乐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乐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杭州乐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平
代理
审判员 陈宇
代理
审判员 何琼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