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商破字第2-1号
申请人:乳山市商业冷藏厂。住所地:乳山市南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京一,任厂长。2012年2月24日,申请人乳山市商业冷藏厂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乳山市商业冷藏厂成立于1994年3月14日,注册资金为30万元,为集团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冷冻冷藏肉制品、水产品加工等。拥有职工18名,自2003年开始处于停产状态。经威海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467733.91元,负债总额为715375.24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47641.33元,其中累计亏损为-547641.33元。
本院认为:乳山市商业冷藏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乳山市商业冷藏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冯辛夷
审 判 员 徐建义
人民陪审员 兰守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佳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