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芮炳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烨峰。
上诉人芮炳红为与被上诉人郑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芮炳红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芮炳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柳维元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