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1208-2号申请执行人彭建仁。被执行人詹国强。被执行人黄裔汉。申请执行人彭建仁与被执行人詹国强、黄裔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国强、黄裔汉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詹国强、黄裔汉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0827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吕海云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