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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340号

原告王秀新诉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秀新,王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340号原告王秀新,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被告王志刚,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王秀新诉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新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新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