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340号原告王秀新,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被告王志刚,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王秀新诉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新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新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