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生于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本市金台区北庵村四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周涛,男,汉族,生于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无业,住本市八角寺。本院在执行王小平申请执行周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014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周涛向王小平赔偿损失22899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及执行费2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周涛一次性向王小平赔偿9400元并承担执行费246元,其余部分王小平放弃,此款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审判员 胡耀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