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倪军。
被告:宋晓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军诉被告宋晓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倪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登琼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佳妮 更多数据:
倪军与宋晓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倪军。
被告:宋晓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军诉被告宋晓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倪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登琼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