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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359号

倪军与宋晓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军,宋晓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倪军。

被告:宋晓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军诉被告宋晓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倪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登琼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