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02号
原告:徐茂平,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徐瑞楠,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济南金创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瑞麦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徐茂平、徐瑞楠与被告济南金创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麦食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徐茂平、徐瑞楠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济南金创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麦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济南金创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麦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