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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202号

徐茂平、徐瑞楠与济南金创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麦食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茂平,徐瑞楠,济南金创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麦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02号

原告:徐茂平,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徐瑞楠,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济南金创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瑞麦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徐茂平、徐瑞楠与被告济南金创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麦食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徐茂平、徐瑞楠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济南金创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麦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济南金创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麦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