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31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沈广顺,宝应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孙福成,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华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