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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33号

朱玉莲与周玉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朱玉莲,周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3号原告朱玉莲,退休工人。被告周玉山,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莲诉被告周玉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玉莲负担。

审 判 长  牟长青

审 判 员  张久森

代理

审判员  张玉川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