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3号原告朱玉莲,退休工人。被告周玉山,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莲诉被告周玉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玉莲负担。
审 判 长 牟长青
审 判 员 张久森
代理
审判员 张玉川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明明 搜索“”
朱玉莲与周玉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3号原告朱玉莲,退休工人。被告周玉山,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莲诉被告周玉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玉莲负担。
审 判 长 牟长青
审 判 员 张久森
代理
审判员 张玉川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