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白某。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源
代理
审判员 郝学义
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晓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