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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579号

白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白某。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源

代理

审判员  郝学义

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晓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