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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杭辖终字第67号

浙江××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杭州××世家家具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黄某;浙江××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世家家具有限公司;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辖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审

被告:杭州××世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审

被告:黄某某。

上诉人黄某因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1)杭下商初字第1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黄某住所地的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称其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浙江××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黄某身份证所载明的住所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黄某的住所地辖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黄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依群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黄江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