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蔺某某,陕西省军区司令部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田宏伟。被告池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学院政治部现役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于2012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牛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