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330号

陈熹鸣与胡昕、吴朝晖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熹鸣,胡昕,吴朝晖,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陈熹鸣。

委托代理人:沈赟蔚。

被告:胡昕。

被告:吴朝晖。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熹鸣诉被告胡昕、吴朝晖、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熹鸣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熹鸣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熹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熹鸣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蓉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