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陈熹鸣。
委托代理人:沈赟蔚。
被告:胡昕。
被告:吴朝晖。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熹鸣诉被告胡昕、吴朝晖、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熹鸣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熹鸣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熹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熹鸣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蓉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