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陈玉,女,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偏城镇偏城村。被告武英,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鹿头乡安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与被告武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玉负担。
审判员 王有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长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