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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28号

原告西安鸿飞置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鸿飞置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28号原告西安鸿飞置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夏11202室。法定代表人杨建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人孙鹏,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丽娜,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鸿飞置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桓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