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嘉商终字第68号

嘉兴市大家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与温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温菱;嘉兴市大家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菱。委托代表人刘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大家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科。

上诉人温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