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菱。委托代表人刘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大家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科。
上诉人温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