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142号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刚、杨坤、张景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0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5518.7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刚、杨坤、张景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刚、杨坤、张景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11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刚、杨坤、张景彬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王惠玲
审判员 边洪镇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