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树仁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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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树仁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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