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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418号

胡小强与安付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胡小强,安付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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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胡小强。被告安付民。

原告胡小强与被告安付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后,原告胡小强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审 判 长  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

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