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胡小强。被告安付民。
原告胡小强与被告安付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后,原告胡小强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审 判 长 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
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