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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08-3号

倪高锋与周桂芳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高锋,周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08-3号申请执行人倪高锋。被执行人周桂芳。倪高锋与周桂芳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高锋于201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180元,诉讼费150元,合计3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桂芳年老多病,且经济特别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给其司法救助1500元,剩余183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德民

审判员  梁喜荣

审判员  刘全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建生-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