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利锋已全部履行完毕(2011)西民一终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