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140号申请人李中桥。申请人殷福芳。被申请人李相玉。被申请人崔立平。
申请人李中桥、殷福芳与被申请人李相玉、崔立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立平所有的鲁Q×××××号货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立平所有的鲁Q×××××号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2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