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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65号

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央区9号宏林名座a座24层。被告沈雪峰,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沈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2元。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