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央区9号宏林名座a座24层。被告沈雪峰,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沈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2元。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