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沈化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