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307号原告高建梅,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省邮电印刷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武巷68号。法定代表人刘安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梅诉被告陕西省邮电印刷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