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牛超。被执行人牛风鹤。申请执行人牛超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风鹤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115000元及利息,剩余执行标的115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自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