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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712号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韶关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712号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广东省韶关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韶关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27元。

审 判 长  商志钢

代理

审判员  马 越

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