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93号
原告:赵磊,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文宏,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白庙小区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恩波,男,汉族,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诉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磊负担。
审判员 范合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