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陈立镜,男,1953年4月26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法定代理人张惠卿,女,1954年6月3住址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址同上。系陈立镜妻子。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武,又名陈俊星,男,50岁,汉族,海丰县人,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立业,男,37岁,汉族,海丰县人,住址同上。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8日,原告陈立镜协助办理两被告父亲出殡丧事,在途中,原告陈立镜被廖中兰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现在住院治疗中。原告陈立镜与廖中兰经协商后,廖中兰一次性赔偿了原告陈立镜人民币(下同)60000元。原告陈立镜又以为两被告提供劳务造成人身损害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454049.8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立镜同意由被告陈立武、陈立业一次性补偿127000元。款于当庭交付。
二、原告取得上述赔偿款后,不再基于原告人身损害向被告陈立武、陈立业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5.5元,由原、被各负担一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泽川
审判员 :郑宝珣
审判员 :王健茹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旭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