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张许氏,女,192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张慎现,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慎华,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慎忠,男,1953年出生,汉族,职工,住巨野县。被告张慎玉,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许氏与被告张慎忠、张慎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许氏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许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负��。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大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