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8日生于陕西省岚皋县,农民。被告范某某,男,汉族,现年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伍贤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乔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