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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19号

周先贵与江苏省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先贵,江苏省金鹰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周先贵,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江苏省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衡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134269X。

法定代表人:毛学贤,公司经理。

原告周先贵诉被告江苏省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先贵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先贵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先贵负担。

审判员  钟如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