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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二初字第96号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赵胜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赵胜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96号

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明光农合行),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机构代码15290087-6。

法定代表人:黎传武,明光农合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勇,明光农合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

被告:赵胜兵,男,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农合行诉被告赵胜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明光农合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钱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