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812号原告何某某,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五组。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景 涛
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