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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54号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54号原告孟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馈超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连棣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白联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