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830号
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17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伟。
委托代理人:项薇,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旅游集散中心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棋,该公司职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33-35号三新大厦14楼。代表人:费一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婷,该公司职员。
被告:黄晨。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旅游集散中心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黄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福格申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晶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菲 来源: